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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文山區興華國民小學

學校法規專區

為落實教育基本法之精神,保障學生的受教權、表意權及人格發展權,本局重申各校於輔導管教及事實調查過程 中,使用「書面自省」、「陳述書」應遵守之重要原則與注意事項。

{{ $t('FEZ002') }} 學務處|

(一)「書面自省」:屬管教措施。 

1、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目的,要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 相關的執行程序務必嚴謹完備。例如:將學生狀況及安排書面自省一事預先告知家長。 

2、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不應於上課間要求學生寫自省書。 

3、教師亦不應對學生書面自省內容預設立場,應尊重學生書寫意願及其書面自省內容等。 

(二)「陳述書」:屬兒少表意權範疇。定位為釐清案情而使用,非屬注意事項第23點所指之一般性管教措施。

1、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 不應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類 此表件。 

2、內容可包含事實或意見。 

3、陳述過程亦應教導學生如何分別敘述事實(如:人、 事、時、地、物)和意見之功能。 

4、學校不得強迫學生撰寫陳述書,應尊重學生意願,亦 不得因學生拒絕而據此論斷其確有犯錯事實。 

(三)「獎懲建議單」:指學校確定學生犯錯事實後,由教師依據學校校規所填寫之表件,屬學校內部獎懲程序的一環。 

教學現場執行之應注意事項: 

(一)事件經過之書寫,應限於事實釐清,不宜含有「自我檢討」、「犯錯事實」等文字,以維護學生表意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學校不應為簡化程序,將「陳述書」或「書面自省」併同使用或作為獎懲建議單的唯一依據,應依其不同目的釐清使用時機。 

(三)倘特殊教育學生或情節特殊之學生於撰寫陳述書時遇到 困難,學校應提供必要協助,如:讓學生口述由學校協 助記錄、由特教老師或輔導老師陪同以增加學生安全感 等……並應儘速與家長聯繫,以確保類此學生陳述意見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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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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