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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文山區興華國民小學

公告彙整

臺北市各級學校於校園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使用音樂授權相關說明

{{ $t('FEZ002') }} 教務處|

本市各級學校於校園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使用音樂授權相關說明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0月19日北市教資字第1123089448號函

一、依《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及其授課老師,可以在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不須另外取得授權

二、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學校舉辦年度大型特定活動(如:運動會、校慶、畢業典禮等),並非經常性辦理,只要符合「以非營利為目的」、「未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為合理使用,不須另外取得授權。

三、另視聽著作(影片)於公開上映時,因影片中音樂著作尚不得主張公開演出權,故學校教師如於課間或校內各場所播放影片供學生觀賞時,僅須取得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授權,尚不須另外取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授權,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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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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