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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文山區興華國民小學

公告彙整

公告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並自即日起實施。

{{ $t('FEZ002') }} 學務處|

臺北市文山區興華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 11208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依據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教育部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依據教育局110年5月20日北市教資字第1103047203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事項」辦理

二、目的:

   (一)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教育用行動載具(以下簡稱教育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教育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為維護團體秩序、學生在校專心學習,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實際需要,以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之禮儀。

三、本規範所稱教育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第九項規範學生自行攜帶及使用行動載具包含:手機、平板、智慧型手錶、遊戲機及其他影響學習之數位產品等。

四、借用

  1. 借用學校教育載具及充電車應確實填寫借用(使用)申請書,借用時應當面清點設備及相關配件內容,並現場點收完畢;借用人繳回教育載具前,應自行備份個人資料及清除所有自行下載非屬原有教育載具之內容、檔案及應用軟體。
  2. 借用學校教育載具應以當日歸還為原則,倘因教學或學習用途須長期借用,應提具理由向校方專案申請,期限應以學期末歸還為原則。
  3. 借用學校教育載具應確實於申請書填列用途、課程名稱、授課教師、借用(保管)人及借用數量等相關資訊。
  4. 借用學校教育載具倘有遺失、遭竊或損毀,應立即通知學校相關單位共同處理,並由學校定期召開相關會議釐清責任歸屬,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

五、使用與保管

  1. 教育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
  2. 使用教育載具應注意網路及使用禮儀,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3. 教育載具應置於學校充電車(櫃)等指定地點進行充電,非經學校及教師同意,不得使用教室或校園內其他電源。
  4. 借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5. 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借用人不得自行拆解教育載具或刪除相關應用軟體。
  6. 倘教育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學校相關單位,由學校指定業者協處,不得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
  7. 教育載具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借用人不得私自更換或破解該設備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若於借用期間有違前述規定,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議處。
  8. 借用學校教育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經查證屬實,損壞者須全額賠償,必要時學校得取消學生長期借用教育載具資格。
  9. 學校教育載具應保管於校園內設有保全管理之場所、充電車(櫃)及班級內附鎖學生個人置物櫃;長假期間教育載具應集中置於學校指定之管理場所。

六、教育載具使用應以國小三年級以上學生為實施對象,使用距離不少於45公分,使用時間需妥適安排,落實3010原則(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SH150(學生每週在校運動150分鐘方案),同時參考視力保健、體育運用及資訊素養與倫理相關學習資源。

七、學校人員違反本管理規範,應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議處,倘致生財務損失,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八、學生未依學校規範或師長指導使用教育載具情節重大者,學校得通知家長並要求學生不得攜帶或於上課時使用教育載具。

九、學生自行攜帶及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1. 學生應正確使用行動載具,避免妨害他人隱私、自由及財產等相關權益。
  2. 管理規範之主要執行單位為學務處,各處室及全體教師協助配合管理之實施對象包含本校全體學生。
  3. 因應個別特殊狀況需求,學生如需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均需由家長先填妥同意書向導師提出申請,申請者應載明事由,經學務處核可後方得於規定之時間內使用行動載具作為聯繫學生父母之用。
  4. 行動載具號碼更換者需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視同未申請。
  5. 學生如攜帶行動載具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在校期間發生遺失或毀損等,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如因個人之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均依相關校規處理之。
  6. 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入校後(含課後班、課後社團、校隊練習等),均需關機。若行動載具為智慧型手錶、手環等穿戴式載具,得調整為靜音或震動而不關機,惟僅能使用載具時鐘之功能。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使用。
  7. 學生如攜帶行動載具,以放學後學生、父母間之通話聯繫功能為主,其他功能未經師長同意禁止在校使用(例如傳簡訊、聽音樂、上網、玩遊戲…等),老師如發現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予暫時保管。情節重大或累犯者,導師可將其行動載具交付學務處保管,經學務處通知家長後,由學生至學務處簽結領回,並撤銷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之許可六個月
  8. 行動載具具照相與錄影(音)功能者,應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及上載散播;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違反規定者依學生獎懲要點處理並通知家長。
  9. 學校或老師暫時保管行動載具時,需簽註保管及歸還紀錄(附件二),未經學生父母之同意,學校相關人員不得侵犯學生隱私權之保障。
  10. 未經老師許可,禁止學生相互借用行動載具,以維護學生使用人之權益。
  11. 申請程序:
    1.  
    • 填寫「臺北市文山區興華國民小學攜帶(使用)行動載具申請書」(附件一),經導師親自與家長聯繫確認後,轉送學務處同意後始得攜帶。
    • 行動載具號碼更換者需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視同未申請。
    • 核准日期截止後,需重新提出申請。

十、本規範悉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訂定,如有未盡事宜或另頒新規範時,得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修正。

十一、本規範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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